NO.057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太平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和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产权交易效率和透明度,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和《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将盈江县太平镇作为全州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选定太平镇为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试点地区,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电子化交易试点,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透明度、便捷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推动太平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规范化、市场化进程和拓宽收入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太平镇作为试点开展农村产权数据平台交易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德宏州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模式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州乃至更大范围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将在太平镇范围内展开,请太平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附件1试点项目清单》中所列试点项目以及太平镇域内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农村产权类型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后续根据试点进展和实际情况,可逐步扩大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
在盈江县太平镇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同时开展摸底调查,了解太平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和需求。
(二)实施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
开展农村数据平台产权流转交易培训和宣传,提升太平镇和村组干部以及农民对产权流转交易的认识和运用数据平台的操作能力,上线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平台,按照《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附件2)和《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暂行)》(附件3)相关规范和要求推动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2月)
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结合试点效果,综合运用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开展农村产权数据化流转交易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电子化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产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二是太平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政策支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和服务指导,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机制,加强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太平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电子化交易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联系人及电话:邵宗山 15894411473
附件:1.试点项目清单
2.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3.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暂行)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试点项目清单
|
序号 |
项目(资产)名称 |
规模 |
单位 |
类型 (村集体/个人) |
项目所属地 |
目前状态 (在租/闲) |
在租赁到期 时间 |
预估租赁 时间(月) |
备注 |
|
1 |
贺回村委会机动田 |
1.6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 |
在租 |
2024/8/10 |
7 |
|
|
2 |
贺回村三社小组机动田 |
1.4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三社小组 |
在租 |
2024/8/10 |
7 |
|
|
3 |
贺回村三社小组机动田 |
2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三社小组 |
在租 |
2024/8/10 |
7 |
|
|
4 |
贺回村五社小组机动田 |
1.5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五社小组 |
在租 |
2024/8/10 |
7 |
|
|
5 |
贺回村五社小组机动田 |
3.25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五社小组 |
在租 |
2024/8/10 |
7 |
|
|
6 |
贺回村金场河小组机动田 |
1.53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金场河 |
在租 |
2024/9/10 |
6 |
|
|
7 |
太平村贺货小组机动田 |
11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贺货小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8 |
太平村芒腮小组机动田 |
38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芒腮小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9 |
太平村街子一组 |
41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街子一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10 |
太平村街子三组机动田 |
6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街子三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11 |
太平村街子四组机动田 |
73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街子四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12 |
太平村弄彪小组机动田 |
15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弄彪小组 |
在租 |
2024/10/30 |
12 |
|
|
13 |
太平村委会铺面 |
190(6格)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太平村 |
在租 |
2024/12/30 |
12 |
|
|
14 |
卡牙村梅河寨小组猪场资产 |
132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卡牙村梅河寨 |
在租 |
2024/12/30 |
12 |
|
|
15 |
太平村贺货小组铺面地租 |
4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贺货小组 |
在租 |
2024/12/30 |
12 |
|
|
16 |
太平村街子二组木材加工厂地租 |
16 |
亩 |
村集体 |
太平村街子二组 |
在租 |
2024/12/30 |
12 |
|
|
序号 |
项目(资产)名称 |
规模 |
单位 |
类型 (村集体/个人) |
项目所属地 |
目前状态 (在租/闲) |
在租赁到期 时间 |
预估租赁时间(月) |
备注 |
|
17 |
大寨村十队小组8个停车位出租 |
8×10=8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大寨村十对小组 |
在租 |
2024/12/31 |
12 |
|
|
18 |
大寨村一社小组5个停车位出租 |
5×10=5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大寨村一社小组 |
在租 |
2024/12/31 |
12 |
|
|
19 |
贺回村三社小组机动田 |
2 |
亩 |
村集体 |
贺回村三社小组 |
在租 |
2024/12/31 |
12 |
|
|
20 |
雪梨村委会水田 |
3 |
亩 |
村集体 |
雪梨村 |
种植坚果 |
|
|
|
|
21 |
石梯小组机动田 |
230 |
亩 |
个人 |
石梯 |
在租 |
2024.12 |
|
|
|
22 |
芒允村铺面 |
28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芒允村 |
在租 |
2025 |
12 |
|
|
23 |
龙盆村鱼塘 |
2.5 |
亩 |
村集体 |
龙盆村 |
闲置 |
|
|
|
|
24 |
璋西村烤烟房资产 |
1000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璋西村 |
闲置 |
|
|
|
|
25 |
卡牙村景颇小社小组牛场资产 |
689.13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卡牙村景颇小组 |
闲置 |
|
|
|
|
26 |
卡牙村委会下高里水田资产 |
1 |
亩 |
村集体 |
卡牙村下高里 |
闲置 |
|
|
|
|
27 |
龙盆二组猪圈建设补助项目 |
1500 |
平方米 |
个人 |
龙盆村二组 |
闲置 |
|
|
|
|
28 |
街五六组餐桌 |
60 |
套 |
村集体 |
街五六小组 |
闲置 |
|
|
|
|
29 |
银洞小组猪圈 |
400 |
平方米 |
小组村集体 |
银洞 |
闲置 |
|
|
|
|
30 |
上帮瓦小组猪圈2间 |
600 |
平方米 |
小组村集体 |
上帮瓦 |
闲置 |
|
|
|
|
31 |
弄相小组猪圈 |
200 |
平方米 |
小组村集体 |
弄相 |
闲置 |
|
|
|
|
32 |
芒海养猪厂 |
3 |
亩 |
村集体 |
芒海 |
闲置 |
|
|
|
|
33 |
弄河厂房资产 |
400 |
平方米 |
村集体 |
弄河 |
闲置 |
|
|
|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负责统一的交易平台、统一的信息发布、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交易鉴证、统一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第六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施机构,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流转交易服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须使用州农业农村局认可的农村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流转,并接受德宏州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八条 农村产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入股等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村产权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条 州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各自层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十一条 州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州农业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负责本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料审核;
(三)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四)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
(五)组织开展德宏州农业农村局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料审核;
(三)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四)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
(五)组织开展德宏州农业农村局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料初审、报送;
(二)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三)指导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四)做好交易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
(六)组织开展德宏州农业农村局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负责本村(社区)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搜集、数据更新、资料整理、报送;
(二)负责完成交易项目的民主表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案、民主表决、决议的公示工作;
(三)负责完成交易项目资料的电子化上报工作;
(四)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
(五)负责完成交易项目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公告、报名审核、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资料归档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由出让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如下:
1.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2.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5.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原件电子扫描材料;
6.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受理
德宏州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交易分级标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或通过系统告知所缺材料,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写明驳回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三)发布公告
德宏州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受理的交易申请,根据提交的立项内容自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个工作日起,在全州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电子屏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同时在本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通过村务公开栏和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布。
公告期原则不应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交易公告中涉及交易价格、受让条件、报价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可能对交易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交易信息变更,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四)报名审核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前述材料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规定时限内在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六)组织交易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约定的交易日在本交易场所内组织交易。对竞价交易的,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以不低于设定的底价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交易,原则上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具体竞价交易规则参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七)成交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应及时在网站发布交易结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签订日期在成交确认书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资金结算
对未能成功得标的竞价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成功竞得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将合同成交金额交纳至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价款到账并收到权属变更(若涉及)通知后进行结算,将全款转给出让方。若交易双方对具体价款结算方式有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
交易价款结算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十一)资料归档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按相关要求将交易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期限按照档案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涉及再流转的农村产权,要取得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级交易,根据总交易金额、年交易金额、交易面积等分级进入州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交易。坚决杜绝化整为零的方式降低交易分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州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一)流转标的物总交易金额200万元(含)以上;
(二)流转标的物年交易金额100万元(含)以上;
(三)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含)以上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十一条 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满足以下条件任意一条):
(一)流转标的物总交易金额50万元(含)- 200万元(不含);
(二)流转标的物年交易金额30万元(含)- 100万元(不含);
(三)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 1000亩(不含);
(四)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十二条 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满足以下条件任意一条):
(一)流转标的物总交易金额 50万元(不含)以下;
(二)流转标的物年交易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
(三)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 500亩(不含)以下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十三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鼓励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引导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是产权权利人或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进场流转交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交易各方对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负责。成交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流转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恢复情形的,交易机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的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监督部门审核,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交易项目权属不清晰或者权属有纠纷的;
(二)交易项目登记信息不实、无效的;
(三)交易项目登记材料不齐全、无效或者流程不规范的;
(四)交易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止期限由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各级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监督部门审核,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交易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举证,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
(三)违反规划或者环保要求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上述行为造成交易无效或应予撤销的,由出让方依法申请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交易机构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违反本规则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流程,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各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提醒、记录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电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交易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竞价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交易活动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开展盈江太平镇试点工作。
附件3
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暂行)
1.项目报名费
是指竞买人在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项目时,按次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 200元/家/次。(与项目情况一同在公告中明示)。
2.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为出、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只向成交项目的受让方进行收取。
收费标准:
|
交易成交额(万元) |
计费费率 |
备注 |
|
10以下(含10) |
1%,不少于200元 |
分段累计 |
|
10以上—20部分(含20) |
0.8% |
|
|
20以上—50部分(含50) |
0.6% |
|
|
50以上—100部分(含1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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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200部分(含2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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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部分 |
不计费 |
说明:平台相关基础服务费免收情况
个体农户之间对相应标的在平台上流转交易的,免收双方各自平台基础服务费,仅收取流转交易成交后标的溢价部分的15%作为溢价服务费。
二、平台增值服务
说明:增值服务是指围绕标的物在平台流转交易过程所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增值服务项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选择。
1.标的勘察
标的勘察是指为了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更好的了解标的实情服务,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引领意向受让人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介绍所提供的服务。
2.顾问服务
顾问服务是指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而提供的服务。
3.委托代理服务(对资产类项目)
是指对交易未成功的和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协议转让的项目进行代理经办服务。
4.鉴证服务
是指原项目未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鉴证,受让人需要补发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符合性审查后颁发交易鉴证书的服务。
5.金融服务
平台提供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